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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忠合与王忠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合,王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忠合,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忠英,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934号王忠合与王忠英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延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