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倪小卫与陈生大、周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卫,陈生大,周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99号原告倪小卫,女,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金坛区。被告陈生大,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住金坛区。被告周素琴,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卫诉被告陈生大、周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生大、周素琴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卫撤回对被告陈生大、周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7元,由原告倪小卫负担。审 判 长 庄 严人民陪审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