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耿爱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效伟,王苯灿,耿爱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董效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华兴路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1002305X被执行人王苯灿,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唐人华府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10023612被执行人耿爱心,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唐人华府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120539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效伟与被执行人王苯灿、耿爱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效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2017)豫1729执27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 民审判员 王���征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