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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士永与佘华庭健康权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永,佘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永,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佘华庭,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永与被执行人佘华庭健康权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佘华庭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德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