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吴某1,黄某1,刘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涛、赖丹育,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2,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3,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松波、冯晓德,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1,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1,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洪雅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1,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永顺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1,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秀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吴某1、黄某1、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陈涛,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何松波,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林秀梅,被告人陈某2、郑某1、吴某1、黄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5月左右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和同案人陈愈明(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合伙在揭阳市磐东街道城西村1铁皮屋内开设“鱼虾蟹”赌场,陈某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2、郑某1在赌场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被告人吴某1及同案人徐某2(另案处理)帮忙看场,被告人刘某1帮忙放哨,被告人黄某1帮忙开关门,该赌场赌注人民币(下同)5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为10至20多人。二、2016年10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3人合伙先后在揭阳市榕江大酒店1209号房、揭阳迎宾馆勤行楼别墅、阳美国际大酒店1206房等地方以“鱼虾蟹”方式设赌,股份3人平分,由陈某1先垫付赌资10万元作为赌本,被告人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并雇用被告人黄某1负责开关门。三、2016年10月21日、22日,被告人陈某1、陈某2、郑某13人合伙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建阳花园2栋1001房以“鱼虾蟹”方式设赌,由陈某1先垫付赌资10万元作为赌本,被告人陈某2和郑某1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被告人黄某1负责开关门。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2、郑某1、黄某1及参赌人员吴某1、张某2、徐某1、张某1、胡某、黄某1等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共计79239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吴某1、黄某1、刘某1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陈某3、郑某1、吴某1、黄某1、刘某1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吴某1、刘某1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吴某1、黄某1、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3能如实供述,是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是从犯、初犯,能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和同案人陈愈明(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合伙断断续续在揭阳市磐东街道城西村1铁皮屋内开设“鱼虾蟹”赌场,陈某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2、郑某1在赌场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被告人吴某1及同案人徐某2(另案处理)帮忙看场,被告人刘某1帮忙放哨,被告人黄某1帮忙开关门,该赌场赌注5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为10至20多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9月份,李彬带我到磐东街道城西村1铁皮屋内1“鱼虾蟹”赌场参赌2、3次,赌场有时是陈某2在摇骰子和赔食钱,郑某和黄某1轮流负责看门,吴某1负责看场,陈某和陈某3是管理人员,外围有1个男青年(刘某1)负责放哨。傍晚吃饭时较少人参赌,晚上有20几人在参赌,下押赌注是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同时确认陈某2,陈某,陈某3,郑某,黄某1,刘某1,吴某1,设赌的地点。2.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4月,我到磐东镇城西村南方医院附近1“鱼虾蟹”赌摊参赌。我当时是在出租车司机那得知该处有人在摆设“鱼虾蟹”赌摊,所以就让司机载我去。当时见陈某2在摇骰子,有30多人参赌。同时确认了陈某2及参赌的地点。3.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17时左右,陈某2打电话叫我到磐东镇城西临时搭建工棚他所开设的“鱼虾蟹”赌摊参赌,我来到现场准备赌博时,因家里人打电话给我,我便回家了。当时见陈某2在摇骰子和赔食钱。同时确认陈某2及参赌的地点。4.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的1天,我来到磐东镇城西1“鱼虾蟹”赌摊参赌,每盘的赌注是50至100不等,当时是“老孙”做庄,磐东城西“鱼虾蟹”赌摊与建阳花园的“鱼虾蟹”赌摊是同1群人开设的。同时确认了“老孙”即陈某2,参赌地点。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9月中旬,我和冯某到磐东城西村1铁皮屋内赌博10多次,现场由“老孙”、“娘娘腔”、“铁人”3人轮流摇骰子和赔食钱,“表弟”和“矮拔二”负责开关门和看风,“阿均”负责看场,每次参赌有20多人左右。赌场有“小弟”和“猴子”负责管理,还有1名年青本地男子在外围看风。同时确认了“铁人”即郑某1,“老孙”即陈某2,“娘娘腔”即徐某2,“小弟”即陈某,“猴子”即陈某3,“表弟”即郑某,“矮拔二”即黄某1,外围望风的刘某1,看场的吴某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刘某1的身份及无前科等情况;被告人吴某1及参赌人员冯某的身份情况;同案人徐某2、陈某、郑某均在逃。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某1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8.现场图及照片。反映磐东城西村设赌现场等情况。9.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30日开始供述2016年3月的1天,陈某1叫我到磐东镇城西村第3工业区1废铁皮屋内的“鱼虾蟹”赌场帮忙摇骰子和赔食钱,并分10%的股分给我,设赌期间我和郑某1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黄某1负责开关通巷的铁门,徐某2、吴某1负责看场即看管输羸,不让参赌人滋事。刘某1负责放哨,陈某负责管理,每天雇用郑某1100元,黄某150元,每晚赌场结束,我就在赌资里拿钱给他们。每天有20多人参赌,每注下押50元至1000元不等,设赌时间是每天下午2时至晚上11时,每次设赌都是陈某1拿2万元赌资给我,每天结束后我将输羸的钱拿给陈某1。该赌场于3月、8月、9月共设赌10多次,我分得约4000元。同时确认同案人徐某2、吴某1、陈某、刘某1,参赌人员徐某3、李某,设赌地点。10.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6年5月左右,陈某1、陈某、陈某2等人开始合伙在城西村围内老爷宫附近的铁皮屋内以“鱼虾蟹”形式设赌做庄,我知道后就跟陈某1提出我要参股,陈某1就分了5%的股份给我,在该赌场中我和陈某1只分成不用到赌场做事,陈某负责管理赌场,陈某2负责摇骰子,以每天100元雇用黄某1负责赔食钱。赌注是5至1000元,赔率1至10倍不等,每天从13时至21时设赌,每天下注参赌有20多人,该赌场断断续续开到2016年9月上旬就没再开。我分得2.5万元。在赌场我看到江西籍的“娘娘腔”(徐某2)在帮忙摇骰子,刘某1负责放哨开门。同时确认了郑某1、陈某2、陈某1、陈某、徐某2、吴某1、刘某1及设赌的铁皮屋。11.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供述2016年3月开始陈某2叫我到磐东城西市场1通巷内1“鱼虾蟹”赌场帮忙赔食钱。陈某2负责摇骰子,我负责赔食,陈某2每次拿1000元给我,赔率1赔2,如陈某2有其他事就由我摇骰子,该赌场每天有10多至20多人,每天设赌从14时至23时,每盘押注50至1000元。我在该赌场帮忙3天就离开。陈某2以每天80元雇用我。徐某2和吴某1在赌场外围负责看场。该赌场不是常设赌,断断续续,直至9月份结束。同时确认了徐某2、吴某1,设赌现场。12.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及照片。供述今年9月的1天,我朋友“江西胖子”说以每小时40元雇我到磐东城西“鱼虾蟹”赌场帮忙开关门,我同意。4、5天后的1天中午,“江西胖子”带我到城西村1通巷铁皮屋,每天工作时间是中午1点多至2点多,我在该赌场帮忙3天后就离开。约有20多人参赌。赌场中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江西胖子”也在场。同时确认了设赌的地点。13.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6年8月底的1天晚上,我在酒吧遇到“王某”,“王某”叫我到磐东城西村废铁屋内的“鱼虾蟹”赌场帮忙看场即不让参赌的人偷押钱和吵架滋事等,我同意。第2天下午我就到该赌场,陈某2和“老铁”轮流摇骰子和赔食钱,现场有3、4人在下注,板面有300、400元现金,“细弟”确认我是老王介绍来后就让我帮忙看场。“细弟”是负责管事的,当我到该赌场看场3天,每天下午5点多至晚上8点左右。第3天晚上,我跟“王某”说该场没什么人赌,搞不起的,我不去了。“王某”就拿了200元给我,我就没再去了。同时确认了陈某2、“老铁”即郑某1、“细弟”即陈某。14.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供述2016年9月,我姐夫陈某叫我到磐东城西村废铁屋内的“鱼虾蟹”赌场帮忙放哨,每天给我60元,每半个月结算1次,我答应了。第2天我就到该赌场工作,但我帮忙放哨4天后,陈某跟我说该赌场散了,不开了,也没拿钱给我。当时我见陈某2和郑某1轮流摇骰子和赔食钱,陈某和1个戴眼镜的本地男青年(陈某3)在该赌场帮忙,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黄某1负责开关门,吴某1负责看场,参赌有十几人。同时确认了陈某2、郑某1、黄某1、吴某1、陈某、陈某3,设赌现场。15.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其当庭承认本案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二、2016年10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3人合伙先后在揭阳市榕江大酒店1209号房、揭阳迎宾馆勤行楼别墅、阳美国际大酒店1206房等地方以“鱼虾蟹”方式设赌,股份3人平分,由陈某1先垫付赌资10万元作为赌本,被告人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并雇用被告人黄某1负责开关门。该赌场下押赌注是100元至1000元不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中旬的1天傍晚,老乡李彬带我到榕江大酒店内1房间内参与“鱼虾蟹”赌博,现场见陈某2在摇骰子和赔食钱,郑某、黄某1在负责开关门。2、3天后晚上7点多,李某带我到迎宾馆1别墅参与“鱼虾蟹”赌博,当时是徐某2在摇骰子和赔食钱,陈某2在旁看,郑某、黄某1在负责开关门。隔天下午3点多,李某带我到阳美国际大酒店1房内参与“鱼虾蟹”赌博,是陈某2在摇骰子和赔食钱,郑某、黄某1在负责开关门。参赌有十几人,下押是几百元至1000元不等。同时确认了陈某2、徐某2、郑某、黄某1,设赌现场。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7时多,朋友“表弟”打电话问我是否要到他那参与“鱼虾蟹”赌博,我便和冯天鹏来到“表弟”所说的迎宾馆勤行楼别墅2楼1房间参赌,是“表弟”来开门,现场有7、8人在参赌,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是1外号叫“娘娘腔”的男子,冯某在旁观看,赌场约有20多人,1名叫“老孙”也在场,还有1名叫“矮拔二”的男子负责开关门。每局押注最低是100元,不封顶。我还于2016年10月14日下午2时左右来到榕江大酒店129号房参赌,参赌有10多人。2016年10月18日下午5时左右,我和冯某来到阳美国际大酒店1206房参赌,当时参赌是有5、6人。这2次都是“表弟”打电话让我去参赌的,现场是“老孙”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表弟”和“矮拔二”负责开关门。同时确认了参赌人员徐某3,参赌的地点。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4日下午2时多,陈某2打电话问我要不要去他那里赌“鱼虾蟹”,我便来到他所说的榕江大酒店1209房,是陈某2给我开门,现场有4、5人在参赌。每盘下押最低100元,最高不封顶,现场是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2016年10月17日晚8时,陈某2打电话叫我到揭阳迎宾馆参赌,我便来到迎宾馆1别墅内房间,见有5、6人在参赌,也是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同时确认了被告人陈某2。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某3扣押到粤V×××××黑色奥迪牌轿车1辆。5.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2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5日入住揭阳市榕江大酒店1209房;徐永强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入住揭阳迎宾馆勤行楼;黄某1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入住阳美国际大酒店1206房。6.现场图、照片及情况说明。反映设赌现场榕江大酒店1209房、阳美国际大酒店1206房、揭阳迎宾馆勤行楼别墅等情况。7.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23日开始供述2016年10月中旬的1天,我与陈某3、陈某2在陈某3的五金工场内喝茶,陈某2提出设“鱼虾蟹”赌场,因其没有本钱就动员我出资合伙开“鱼虾蟹”赌场,我只提供资金就行,赌场所有的事情均由陈某2安排和管理。我答应出资10万元作为本钱,并谈好我和陈某2、陈某3各占30%的股份,剩下的10%股份由陈某2安排给赌场的其他帮工。第2天我把10万元交给陈某3,当天陈某3跟我说10万元被陈某2取走,当天下午陈某2就打电话跟我说在榕江大酒店开房设赌了。我们于2016年10月16日在榕江大酒店设赌、2016年10月18日在揭阳迎宾馆设赌、2016年10月19日在阳美大酒店设赌。同时确认了同案人陈某2、陈某3、郑某1、陈某。8.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6年10月23日开始供述2016年10月中旬的1天下午,我和陈某3在磐东城西村1小卖部聊天,我提起设“鱼虾蟹”赌摊,刚好陈某1也来到。我们就一起谈设赌的事情,谈好由陈某1先拿10万元作赌本,我和陈某3、陈某13人合伙开设赌摊,每次我雇用黄某150元。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时多,我在榕江大酒店用我身份证开了1209号房设赌,由我负责招参赌者及摇骰子和赔食钱,黄某1开关门。参赌有10多人,赌注为50至1000元不等,设赌至次日凌晨1时多。2016年10月17日下午14时多,我叫黄某1到迎宾馆开了1栋别墅,我在该别墅内设赌,由我负责招参赌者及摇骰子、赔食钱,黄某1开关门,现场有20多人,设赌时间为下午3时至23时。2016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多,我让黄某1到阳美大酒店开了1206号房,我在该房设赌,参赌有10多人。“鱼虾蟹”赌具是我提供的。在迎宾馆设赌时,因时间较长,我觉得太累就问徐某2要不要接庄,徐某2说要,就由他自己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同时确认了郑某1、陈某3、黄某1、陈某1,设赌的地点。9.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2016年10月23日供述2016年10月中旬的1天下午,我和陈某3、陈某1在磐东城西村1小卖部聊天,陈某2提议设“鱼虾蟹”赌摊,我和陈某1都同意,让陈某2找地方设赌,并谈好由陈某1先出资10万元。分别于2016年10月16日下午在榕江大酒店1客房、2016年10月18日在迎宾馆1客房、2016年10月19日在阳美大酒店1客房设赌,这3天都是陈某2负责摇骰子、赔食钱及招参赌者,该赌摊由我和陈某3、陈某1各占3成股份,外省男子占1成。因前2次设赌都输钱,我就想退股,在第3次设赌后,经结算3次设赌没有输赢,我跟陈某2、陈某1说要退股,他们都同意,我也就没有参赌了。设赌期间,赌资由陈某2保管,“鱼虾蟹”赌具也是陈某2提供的。每天陈某2在设赌后,会跟我和陈某1说起设赌的输赢情况。10.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供述2016年10月,陈某2跟我说他准备开“鱼虾蟹”赌场,让我到时帮忙开关门。10月14日开始,我以每次40、50元受雇于陈某2,在其开设的“鱼虾蟹”赌摊上帮忙开关门,陈某2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在榕江大酒店1209设赌1次,参赌有10多人,我工作从7时开始,10时多就先离开。2016年10月17日揭阳市迎宾馆1别墅设赌1次,中途我休息,陈某2叫另1个胖子来负责开关门,参赌有20多人。2016年10月18日在阳美大酒店1206设赌1次,参赌有10多人,设赌时间从18时至23时。在上述赌场上,都是陈某2自己摇骰子和赔食钱。揭阳迎宾馆的房间是我去开的,其他房间都是陈某2自己开的。“鱼虾蟹”赌具都是陈某2带去的。同时确认了设赌的地点。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三、2016年10月21日、22日,被告人陈某1、陈某2、郑某13人合伙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建阳花园2栋1001房以“鱼虾蟹”方式设赌,由陈某1先垫付赌资10万元作为赌本,被告人陈某2和郑某1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被告人黄某1负责开关门。该赌场每盘下注为50元起,参赌有10左右人。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2、郑某1、黄某1及参赌人员吴某1等6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共计79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我接到“老孙”电话叫我到建阳花园1住宅赌博,便和胡某来到该地点,见很多人围在客厅茶几上赌“鱼虾蟹”,“老孙”在摇筛盅和赔食钱,还有1名外地口音叫“阿某”的男子和1名叫“铁人”的本地男子在负责开关门,参赌有近10人,23时左右,民警来查处。同时确认了“老孙”即陈某2,郑某1是开关门的本地男子,黄某1是开关门的外地男子,“鱼虾蟹”赌具,设赌现场。2.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9时许,朋友“老孙”打电话说他在建阳花园1住宅里用“鱼虾蟹”设赌,后我来到“老孙”所说的那个房间,打电话给“老孙”,一会有1个年轻胖子给我开门,我见有10多人在参赌,我也过去下押,“老孙”在摇骰子和赔食钱,我每盘下押100、200元,每盘板面约2500元,我赌了1个钟后公安机关就来查处。同时确认了“老孙”即陈某2,郑某1是开门的人。3.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21时多,我和张某1吃饭时,有人打电话给张某1叫她去玩“鱼虾蟹”,我便和她一起来到建阳花园2栋1001房参与“鱼虾蟹”赌博,现场有7、8人,下注金额最低50元,没有上限,赔率1赔1或1赔2,每盘板面约几千元,“老孙”在摇骰子和赔食钱,1个胖子在旁帮忙,1个外地男子在帮忙开门。同时确认了“老孙”即陈某2,“胖子”即郑某1,黄某1是开门的人,“鱼虾蟹”赌具,参赌现场。4.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10时许,陈某2打电话问我是否要到他那赌“鱼虾蟹”,我便来到他所说的建阳花园2栋中梯1001房参赌,陈某2给我开门,我进去见约有8人在参赌了,郑某1在现场帮忙开关门,还有1名外地男子在赌场。我参赌至11时许被民警查获。下押最低为100元,最高不封顶,每盘板面约有4000至6000元。陈某2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2016年10月21日下午4时许我去上述地点参赌时是郑某1给我开门,当时有5人参赌,席面有3000至4000元。同时确认了陈某2、郑某1,黄某1是那名外地男子,参赌的现场及“鱼虾蟹”赌具。5.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7时半,陈某2打电话问我是否要参加“鱼虾蟹”赌博,我答应后便来到建阳花园2栋中梯1001房,我参赌从当晚9时开始,当晚11时许公安来查处。2016年10月21日晚陈某2通知我去参赌并说该赌场一般是在晚上7时半后开赌,我有事没去。该赌摊每盘下注最低10元,不设上限,板面总额为3、4千元,郑某1在旁看来看去,还有1名40岁左右的外省男子在现场。同时确认了陈某2、郑某1、黄某1,“鱼虾蟹”赌具及参赌现场。6.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早上,1个男青年到我所经营的“广信中介公司”说他要租房子作为住家,我就跟他说建阳花园里有1套3房2厅的房子并带他去看了建阳花园里2栋东梯1001号房。当他决定要租该房,我致电给该房的主人吴某,吴某委托我帮她签合同,于是我就帮吴某和那男青年签了租凭合同。签完合同我才知他叫陈某2。陈某2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承租该房,先缴2个月租金7000元,租赁保证金5000元。同时确认了陈某2。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在宾馆设赌后,我便退股,后出于好奇打电话问陈某2,得知他和陈某1继续在建阳花园设赌,并叫了郑某1去设赌,分1成股份给郑某1。建阳花园的套房也是陈某2去租用的。他们把赌场搬到建阳小区的当天,1外号叫“娘娘腔”的江西籍男子在电话聊天中谈到陈某在该赌场也有股份,因“娘娘腔”跟我和陈某2均认识,平时有来往。8.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21时多,“高个子”打电话叫我过去参赌,我便和胡某来到建阳花园2栋1001房参与“鱼虾蟹”赌博,现场有7、8人在参赌,“高个子”和1个20多岁的男子轮流摇骰子和赔食钱,还有1个在负责开门的40多岁男子,该赌场最低下注为50元,没有上限。2016年8月我曾到磐东镇城西1“鱼虾蟹”赌摊参赌,磐东城西“鱼虾蟹”赌摊与建阳花园的“鱼虾蟹”赌摊是同1群人开设的。同时确认了“高个子”即陈某2,开门的黄某1,摇骰子和赔食钱的20多岁男子即郑某1,“鱼虾蟹”赌具,参赌现场。9.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10月19日陈某2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向吴某租用建阳花园2幢东梯1001号房。1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陈某2扣押到借款单据;向被告人陈某1扣押到粤V×××××紫色凯宴轿车1辆。1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2日在建阳花园2幢东梯1001号房查获“鱼虾蟹”赌具1副及无主赌资60000元,并予以收缴。1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证实参赌人员吴某1、黄某1、李某、林某、胡某、黄某1、徐某1、张某1、张某2均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收缴吴某1个人赌资2600元(已缴)、黄某1个人赌资11000元(已缴)、张缓缓个人赌资5600元(已缴)。1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理处建阳花园2栋东梯1001号房发现有人利用“鱼虾蟹”进行赌博,现场查获陈某2、黄某1、郑某1、吴某1等9人,“鱼虾蟹”赌具1副,无主赌资60000元。2016年10月23月凌晨,公安机关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镇城西村磐福路16号陈某3家抓获陈某3,同时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镇“阿东大排档”抓获陈某1。2016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官田埔村被公安机关伏击抓获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4.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供述我和郑某1、陈某2、陈某34人合伙摆设“鱼虾蟹”赌摊供人下押参赌。2016年10月21日、22日在建阳花园设赌。我和陈某2各占45%股份,剩下10%股份由陈某2安排给郑某1,设赌的股本10万元是我先垫付,分成10股,每股1万元,由陈某2负责管理赌资及摇骰子、赔食钱,郑某1也有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外省男子负责开关门。15.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指认笔录。2016年10月23日开始供述因考虑到在酒店设赌不安全,我于2016年10月19日以每月租金3500元通过中介租了建阳花园2栋1001号房,租期2个月。租房后我就告知我的朋友说我要在该处设赌,让他们有空来参赌。并于2016年10月21日18时多至23时多在该处设赌,羸了6万元。2016年10月22日20时多,我在上述房内设“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现场有7人在参赌,每人每局下押赌注是50至1000元不等,每局下押的板面有2000元左右。23时多,被公安机关查处。设赌的赌资10万元是陈某1先垫付,他不用负责什么,由我负责招参赌者到赌摊上参赌,由我保管赌资和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当我手气不好就由郑某1和我互换摇骰子和赔食钱,黄某1负责开关门。建阳花园是我和陈某1、郑某13人合伙开设,我和陈某1各占45%,郑某1占10%,每次雇用黄某150元。同时确认了参赌人员向其借款的数额,设赌的“鱼虾蟹”赌具、地点。16.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23日开始供述朋友陈某2租用东山建阳花园2栋1001房后打电话叫我合伙到该房设赌,我表态说没钱,陈某2说赌资他和陈某1先出,我负责帮忙摇骰子和开关门就好,分1成股份给我。2016年10月21日晚,陈某2先出资3万元在上述房间设赌,我和陈某2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黄某1负责开关房门。陈某1平时没在赌摊,不用负责什么事务。当晚有7人参赌,每局席面约有1000多至2000多元不等,从晚上6时多至11时多设赌,当晚赢了6万元。2016年10月22日我和陈某2再次在该房间设赌后被查获。参赌人员是陈某2联系到该房间内参赌的,设赌的房间也是陈某2租的,赌具是陈某2带去的。我是听陈某2说陈某1是该赌场的老板。同时确认了陈某2、陈某1、黄某1,“鱼虾蟹”赌具,设赌地点。17.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2016年10月23日供述2016年10月,陈某2跟我说他准备开“鱼虾蟹”赌场,让我到时帮忙开关门。我以每次40、50元受雇于陈某2,在其开设的“鱼虾蟹”赌摊上帮忙开关门,陈某2于2016年10月21日在建阳花园设赌1次,参赌有10多人,每局最少下注50元,每局席面1000多元。2016年10月22日,在建阳花园设赌时被抓获。在上述赌场上,都是陈某2自己摇骰子和赔食钱,在赌场有看到郑某1在陈某2旁,不知他做什么。建阳花园是陈某2找中介租的。“鱼虾蟹”赌具都是陈某2带去的。同时确认“鱼虾蟹”赌具、设赌现场,陈某2、郑某1。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吴某1、刘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所及赌具,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吴某1、刘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犯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1、吴某1、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吴某1、刘某1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刘某1均是初犯,均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3能如实供述、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是从犯、初犯,能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请求对被告人刘某1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则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均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吴某1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某1、刘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吴某1、刘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郑某1、黄某1、吴某1、刘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四、被告人郑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五、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六、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七、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