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武英、杨天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英,杨天波,杨天富,杨天华,杨天祥,朱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866号申请人:杨武英,女,1963年7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申请人:杨天波,男,1986年9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申请人:杨天富,男,1982年3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申请人:杨天华,男,1984年2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申请人:杨天祥,男,1988年11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被执行人:朱文松,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人,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杨武英、杨天波、杨天富、杨天华、杨天祥申请执行朱文松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罗调确字第4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朱文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广西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朱文松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但未有结果;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朱文松采取了拘留措施。现申请人杨武英、杨天波、杨天富、杨天华、杨天祥还有140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