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李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财保5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莉,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莉名下价值765288.7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莉名下价值七十六万五千二百八十八元七角七分的财产。案件申请费四千三百四十六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正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佩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