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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淑珍与东辽县白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珍,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2行初23号原告于淑珍,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坤鹏,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原告于淑珍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判决被告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1.42亩7100元的法定职责,并承担赔偿款的银行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淑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