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淑珍与东辽县白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珍,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2行初23号原告于淑珍,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坤鹏,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原告于淑珍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判决被告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1.42亩7100元的法定职责,并承担赔偿款的银行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淑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