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任娥与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娥,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保140号原告:任娥,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曹敏,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娥与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曹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曹敏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案外人徐海燕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鱼梁洲鹿鸣岛花园文荟苑323幢3单元1层右户(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娥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曹敏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徐海燕所有的位于鱼梁洲鹿鸣岛花园文荟苑323幢3单元1层右户(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房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