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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与被告黄庆林、南京骋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黄庆林,南京骋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100号原告:王明,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黄庆林,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被告:南京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阜康园区566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负责人:华繁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明与被告黄庆林、南京骋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