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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英伟与钱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英伟,钱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033号原告:戴英伟,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钱纪海,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方海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英伟诉被告钱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英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3元,本院依法收取2461.50元,由原告戴英伟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代书 记员  徐 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