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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苏毅婷与王志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毅婷,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苏毅婷,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苏毅婷与王志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志华支付苏毅婷离婚补偿款余额13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16日给付之日止)。根据苏毅婷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0元,执行费为19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