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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3号之一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理人:彭舸,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罗志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雯雯(公司员工),女,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尹前林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 判 长  卿 新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袁井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林 林书 记 员  李明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