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草原监理站与被执行人许继平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源县草原监理站,许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2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草原监理站。住所地,肇源县畜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权,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吉龙,该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继平,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义顺乡东义顺村前义顺屯。申请执行人肇源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源草监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站所做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肇源县草原监理站2016年9月28日作出源草监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许继平罚款14547.25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15日送达给许继平,并履行了催告程序,许继平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故此肇源县草原监理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源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源草监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源县草原监理站的源草监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耀富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凡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