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青凡、胡梅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凡,胡梅华,楚滨洋,杨海军,陈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凡,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胡梅华,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楚滨洋,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陈楷,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成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刘青凡、胡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滨洋、杨海军、陈楷一案,执行标的141082.5元等。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0年所立案件(2010)成执字第82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