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54号原告苏某,女,生于1992年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宁某某,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翁某某,男,生于1991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苏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延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