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坤与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陈华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33号原告:杨坤,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华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9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 判 长 娄 磊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