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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尚朝与吴堡后山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朝,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尚朝,男被执行人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村委会主任,住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张尚朝与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张尚朝剩余工程款583784.8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堡县寇家塬镇后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张尚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尚朝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