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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龙辉与刘金鹏、张志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辉,刘金鹏,张志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40号原告:李龙辉,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刘金鹏,男,成年,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志杰,男,成年,住沈丘县。原告李龙辉与被告刘金鹏、张志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邹华领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辉撤回对被告刘金鹏、张志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龙辉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