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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起东与陈洪涛、宋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起东,陈洪涛,宋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80号原告:吴起东,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陈洪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宋璐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吴起东与被告陈洪涛、宋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起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起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