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0日晚上12时许,被害人孙某与对象王和美在沧州市运河区大地影院看完电影出来后,在电梯口遇见被告人陈洋,后王和美向被告人陈洋索要10万元欠款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洋将被害人孙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为此指控被告人陈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陈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晚上12时许,被害人孙某与对象王和美在沧州市运河区大地影院看完电影出来后,在电梯口遇见被告人陈洋,后王和美向被告人陈洋索要10万元欠款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洋将被害人孙某打伤,造成孙某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不能愈合,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洋与被害人孙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洋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和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书及撤回控告申请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人民陪审员 赵竞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