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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江西省昌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航空大学,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2291R。法定代表人:罗胜联,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姚志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明亮,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根花,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昌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1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6791-0。法定代表人:曾学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696号南昌航空大学内,组织机构代码:68854350-4。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李三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斌,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昌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荣公司)、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彭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洲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姚志洪,上诉人龚明亮、罗根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林,被上诉人昌荣公司和昌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被上诉人彭斌到庭参加诉讼;于2017年3月2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姚志洪,上诉人龚明亮、罗根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林,被上诉人昌荣公司和昌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彭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0%以下的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漏列诉讼主体江西昌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航公司),混同责任主体。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是昌航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其所有的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应由昌航公司承担,与上诉人无关。二、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三、关于本案火灾责任的划分:(一)依据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龚明亮、罗根花作为超市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其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疏于管理,为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主体,应对本案火灾损失负直接主要责任,应承担火灾全部损失40%的责任。(二)、昌荣公司作为商业街的建设方及使用方承担了消防系统的完善验收义务,在未取得消防部门对其承担完善的消防系统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商业街投入使用、营业,应对本次火灾负主要责任,承担本次火灾损失20%的责任;另外,昌荣公司没有对消防栓安装灭火用的卡口,延误救火时机,导致损失扩大,昌荣公司应对这一过错承担10%的责任,故昌荣公司总共应对本案火灾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三)、昌盛公司对涉案文具店违反消防法律私自接电线的行为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对本案火灾损失承担10%的责任。(四)、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在刚出现火苗就及时发现且报警,已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但鉴于其在火灾当晚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人数及时间安排巡逻,对火灾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作为昌航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责任应由昌航公司承担,对火灾损失承担10%的责任。(五)、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作为商业街所有权人,没有提供消防水源的正常供水,致使商业街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对火灾损失承担10%的责任。四、根据上诉人实地勘察,火灾现场北边30米就是水渠,南边50米就有消防栓,并没有延误火灾扑救时机。而对一审采纳的《江南都市报》,一审既没有做实地勘察,也没有向新闻提供者做调查,更没有要求新闻提供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龚明亮、罗根花共同辩称:一、南昌航空大学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昌物业服务中心属于昌航公司,而且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南昌航空大学并未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提出任何异议。二、南昌航空大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南昌航空大学作为商业街的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前做好消防检查,火灾发生当时南昌航空大学的消防喷淋器没有起到喷淋作用,这是致使火灾蔓延受灾面积扩大的重要原因。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隶属南昌航空大学,其没有进行巡视,做好安全防范,致使本次火灾事故未能及时发现,这也是本案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上诉人龚明亮、罗根花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30%的责任,而应承担20%的责任,即多判了286349.3元,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次火灾是因上诉人超市的卧式冰柜电气线路故障导致,该冰柜虽然在龚明亮经营的超市内,但龚明亮并没有对该冰柜直接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上诉人的过错较小,应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二、昌荣公司、昌盛公司作为南航商业街的经营管理单位,其未对消防栓进行检修,且未确保消防栓安全有效,同时,从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火灾发生前的四年期间,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明知消防栓没有水的情况下,从未督促南昌航空大学及时进行整改,也未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纠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且昌荣、昌盛公司擅自将疏散通道改造成店铺并对外出租,致使火势直接沿着被改造的店铺向外蔓延,使其他不应受损的商铺遭受了损失,因此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消防安全的管理维护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30%以上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对本案火灾损失的认定严重失实。对于受灾商户的具体损失金额,在整个定损过程中,昌荣、昌盛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并未通知上诉人龚明亮参加,而且,在受灾商户提供的损失清单明显不符合定损方案且严重失实的情况下,其为了安抚受灾商户的情绪,而与受灾商户确认损失金额,本案受灾商户的损失显然不是基于受灾商户客观存在的损失而确定的。同时,昌荣、昌盛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在对上诉人的超市物品进行定损时,对物品损失都扣减了折旧费用,而对其他商户包括昌荣、昌盛公司的损失却没有扣减相关折旧费用,这显然对上诉人不公平。南昌航空大学辩称:罗根花和龚明亮作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40%以上的责任。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对南昌航空大学及龚明亮、罗根花的上诉请求共同辩称:一、南昌航空大学为本案责任承担主体,主体适格,本案并不存在遗漏诉讼当事人。昌航公司系南昌航空大学全额出资的全资子公司,即一人公司,昌航公司完全受南昌航空大学的管控,其对外行为、出具的文件均系在南昌航空大学的指示下作出,视为南昌航空大学的行为。根据《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北门商铺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南昌航空大学委托昌航公司负责校园内商业网点的监管工作,同时,在火灾处理事宜上,南昌航空大学也是明确委托昌航公司负责处理,由此可知,昌航公司的对外行为都是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在昌盛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南航商业街物业委托合同书》,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的印鉴章与南昌航空大学的印鉴章对比,无论是从名称设置、还是印鉴章的位置设计,均可直接反映出,物业中心是南昌航空大学项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南昌航空大学仅凭一张证明称物业中心并非其主体项下机构而是在昌航公司项下,不具有说服力。三、一审判决未超出诉请。根据2015年1月29日的开庭笔录中明确,答辩人的两项诉请主张是损失款项1241323元和垫付款项1641920元,两项合计2883243元,一审判决各方承担款项的计算基数为2863493.4元,并未超出答辩人主张诉请。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数额分为两块:一块是本次火灾中的损失金额,该损失金额尚未包含超市的损失,仅在前期垫付款中有先行赔付龚明亮超市的24万元,另一块是本次火灾中,答辩人垫付的款项,实际发生的金额,本案主张的款项也是在符合火灾损失范围内垫付款的认定。四、南昌航空大学应对本案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南昌航空大学是物业所有权人,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水源,致使消防设施无法发挥灭火作用,其次,其没有办理物业建筑消防相关手续,这是导致商业街无法办理装修消防的原因,再次,在火灾救援中,因南昌航空大学的外部消防栓没有灭口卡口耽误火灾救援,扩大损失。商业街外部消防栓的消防责任在于南昌航空大学,而非答辩人。南昌航空大学作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巡视、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存在严重失职。五、在2013年12月,经三方签字确认的《超市设备设施损失确认书》和《购物中心材料与小设备损失核定情况》中均明确,起火的卧式冰柜系龚明亮所有,且龚明亮因该冰柜获利,龚明亮应对该冰柜所致火灾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彭斌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彭斌共同赔偿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损失1241323元;2、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彭斌共同支付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垫付款1641920元;3、在各商户已定损未赔付的范围内,就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起诉后所发生的向各商户支付的垫付款项由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彭斌继续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南昌航空大学、龚明亮、罗根花、彭斌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昌盛公司系昌荣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9年4月30日,昌荣公司(乙方)与南昌航空大学(甲方)签订《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北门商铺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北门商铺物业整栋由昌荣公司经营,经营期限为15年,自200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该物业乙方用于商业用途,供电、给排水由甲方负责提供,给水部分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计位置将主管到位;甲方委托江西昌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航公司)负责校园内商业网点的监管工作,乙方须在每年9月1日至10日内向昌航公司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年45000元;甲方保证用于和乙方合作经营的场地是合法物业,即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拥有该物业的绝对所有权,涉及该物业的有效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方面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水源、电源,并接入到乙方指定的位置;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本协议物业的建筑消防相关手续;乙方可以转让或与第三方共享合同项目下之所有权利与义务;……。2009年5月23日,昌荣公司(甲方)与彭斌(乙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南航商业街二层1200平方米场地由乙方经营,乙方每年须向甲方交纳全年经营管理费66万元;乙方擅自将营业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租赁给第三方的,经营过程中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2011年1月31日,彭斌将南航商业街二楼超市转让给龚明亮经营,双方并签订《商业街南航购物中心转让事宜》。此后,昌盛公司代表昌荣公司履行《合作协议》。2011年7月26日,南航商业街二楼超市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明亮南航购物中心,龚明亮直接向昌盛公司支付管理费。龚明亮与罗根花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8日,昌盛公司(甲方)与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乙方)签订《南航商业街物业委托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南航商业街,包括南航商业街二层所有商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白天每两小时巡岗一次,夜晚11:00至次日6:00每小时巡岗一次,认真作好巡逻记录;晚班工作人员在商业街结束营业后进行清场、关灯、安全检查及锁门,晚上11:00至次日7:00安排2人值班并定期巡视,做好安全防范,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向“110”求助。2013年9月10日4时47分,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商业街(以下简称南航商业街)发生火灾,居住在该校A8栋1单元201室的住户发现火情后拨打“119”,消防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火。2013年10月10日,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红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南航商业街二楼明亮超市南航购物中心出口处从东往西数第1个卧式冰柜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火灾事故发生后,昌盛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向南昌航空大学出具《关于“910火灾”部分受损承租户定损方案的报告》,载明:南航商业街二层东头相关承租户因该火灾受损。为让受损承租户尽快恢复营业、处理受损商品,将火灾损失降低至最小,将分两部分分别进行:1、受损面小、受损情况认定较清晰、容易的,由校方、我公司与受损承租户共同沟通、协商确定受损情况,形成书面文件,确定赔付数额,作为后续工作推进的依据;2、受损相比较严重、一时难以认定的,有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受损情形进行评估认定。现就受损认定方案及其赔付方案具体如下:1、经商业街二层东头受损承租户9月17日下午自主会议讨论通过(16户同意),以及9月20日我公司与未参加会议的承租户电话沟通(9户同意),共计25户(东头能够尽快恢复营业的商铺共计28户,还有三户意见不明)商铺承租户同意由校方、我公司和承租户三方协商定损,并且三方签字确认生效,如三方就损失认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第三方专业损失评估机构或和消防部门进行定损;2、我公司同意承租户上述协商定损的方案,并愿意积极配合该项工作开展和推进,同时,我公司将选派专门人员组成团队,专项负责本次火灾后续的工作推进,并配合校方、承租户之间工作的积极协调、沟通和处理、对定损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便于工作的实质推进。综上,本着对承租户负责的态度,为承租户经营的实质需要考虑,同时,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宗旨,我公司将全力推进火灾后期善后处理事宜,特此报告(后附:《定损方案操作细则》),望校方同意上述定损方案,能够在当前困难处境下共度难关,并由校方就火灾后续事宜指派专人组成团队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昌航公司的代表黄柯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按该方案实施”。之后,南昌航空大学委派万志鹏等2人、商业街委派周坤等3人,全体受损商户组成“定损工作组”,其中,校方代表万志鹏任副组长,商业街代表周坤任组长。第一阶段定损工作组对30户受灾商户店内受损货物的数量、单价、店内修整及店招修补费用进行统计、核定,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确认书》,载明该30户受灾商户的商品损失和店内小设备修复损失共计648009.77元,详见清单(合计金额实际为649009.77元)。其中,B30商铺的商品损失、店内修整费、店招修补费共计23367元。龚明亮作为超市实际经营负责人签署“本人因前期定损工作没有参与定损金额暂不认定”。第二阶段定损工作组对商业街10户受灾商户的货品、店内小设备等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共计270359元。另增加确认B29商铺设备损失2800元。此后,南昌航空大学代表黄柯与昌荣公司代表徐颖签订《南航商业街9月10日火灾停业损失确认书》,载明:现因本次火灾导致商户停业40天,非正常营业60天,共计约100天没有正常营业(除明亮超市及少部分小商户外,需要2014年开学进店经营)。现各经营商户要求对该火灾所致停业、非正常营业期间的误工、租金损失等主张1年期限的租金赔偿,经双方同意暂时按五个月(半年)的租金向各受损商户进行赔偿(误工费、租金损失等),金额约为8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各商户合同为依据)。2014年5月、6月,昌盛公司、南昌航空大学分别与南航商业街各受损商户(除龚明亮及明亮超市商户外)签订《损失确认书》及商户出具收条,再次确认如下事实:1、商品损失、设备设施修复费及清洁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382169.60元(B30商铺剔除店内修整费960元,商品损失及店招修补费变更为22407元);2、停业租金损失共计460960元;3、昌盛公司已先行垫付赔偿款共计773316元;4、昌盛公司多余赔付B02商铺1805元、B19商铺1740元、B23商铺240元共计3785元;5、尚须赔付金额共计603644元。之后,昌盛公司结清赔偿余款共计603644元。昌盛公司还支付B26商铺赔偿款20525元,多支付11530.40元。另,经南昌航空大学、昌荣公司及昌盛公司共同确认,昌盛公司垫付了南航商业街防水修复工程料工费33230元、搬运、购编织袋等零星费用26224.80元、搭棚费用234065元、配电柜修复料工费2万元,消防修复工程款133000元、空调修复工程款114000元、装修修复工程款450804元、电梯修复工程款198000元、监控修复工程款32000元,合计1241323.80元。同时查明:昌荣公司以其向南昌航空大学借款99万元用于火灾事故先行赔付事宜,其中24万元赔付龚明亮,余款赔付了其他商户。此后,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产生争议,故昌荣公司、昌盛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诉至该院。审理中,昌荣公司、昌盛公司确认本案诉请款项由昌盛公司收取。另查明:南昌航空大学代表、昌荣公司代表及龚明亮出具《超市设备设施损失确认书》,该确认书所附“详见清单”中“设备与设施申报数”中列举有卧式冰机。又查明:2013年9月11日,《江南都市报》就南航商业街火灾事故刊发文章《防火一疏忽,毁利润无数》,内容为“该战士告诉记者,学校的水源离现场很远,最近一个消火栓都在150米开外,而且附近消火栓没有灭火用的卡口,都只有用于绿化浇水的卡口。无奈,他们只好从学校旁边的河渠内抽水灭火。经过约两小时的努力,明火才被扑灭”。2014年2月24日,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南航商业街消防系统修复工程的施工方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南昌航空大学消防水源的水泵设在地下室,因泵房出水口管道严重漏水,导致南航将消防水源关闭,一直无法给商业街的消防系统进行正常供水。目前,学校消防水泵出水口管道严重漏水至今没有修复,该消防修复项目已完工却无法进行供水测试修复效果,即使供水测试,水压也达不到自动喷水的效果。还查明:2010年12月20日,昌盛公司向南昌航空大学出具《报告》,内容为“江西昌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投资南航新区北门商业街时,由于学校整体还没办土地使用证,所以北门商业街建筑没有办理房产证、消防证,为了能让北门商业街正常开业营业,学校同意昌荣公司自行完善该建筑的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并且同意该公司自行与南昌市城管局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北门朝公路旁开门的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先由昌荣公司垫付支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支出,现昌荣公司的1000万元投资款全部已到学校账户,相关管理费用也都支付给了资产公司,为此,我们把昌荣公司提供的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核,审核金额为38.5万元,请学校支付给昌荣公司”。2011年1月12日,南昌航空大学支付昌荣公司垫付的消防设施费用等共计385000元。南昌航空大学多次向昌盛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配备的灭火器数量符合规定、指定一人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等。南航商业街的电气线路布置和安装是昌盛公司请专业的电工安装布置,所有商铺用电的电线都是从三个电箱控制柜里走屋顶上面线槽接出来的,电气线路都用了PVC管套敷设。2013年9月9日晚约十二点左右,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物业公司保安康荣发对南航商业街巡查过一次,其没有上楼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异常;2013年9月9日晚,明亮超市的电源是自己关的,当时只关了照明电,还有插座电,因为超市内还有监控、冰柜等需要用电。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9月10日南航商业街火灾事故系商业街二楼明亮超市内卧式冰柜下方电气线路故障导致,根据龚明亮确认的超市设备与设施申报数清单,可知该卧式冰柜为龚明亮所有,其对该冰柜负有管理义务。龚明亮提出该卧式冰柜的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梁道红,因龚明亮与梁道红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其不能以此对抗昌荣公司、昌盛公司的主张。现龚明亮疏于对冰柜的维护和管理,且超市的电源开关由其自行控制管理,龚明亮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龚明亮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系在其与罗根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罗根花应与龚明亮共同承担。火灾事故发生后,因南昌航空大学校内的水源离火灾现场很远,消防水源无法正常供水,致使消防人员从学校旁边的河渠内抽水灭火,南昌航空大学作为南航商业街的所有权人,没有依约进行消防水源正常供水,致使南航商业街的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延误火灾的扑救时机,从而造成火势蔓延、损失扩大。同时,南昌航空大学所属物业公司,在2013年9月9日夜间至次日安排巡逻的人员数量及巡逻时间均没有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疏于对南航商业街的物业管理,以致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延误救火时机。故南昌航空大学应当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南航商业街的消防系统系由昌荣公司自行完善,而消火栓没有灭火用的卡口,其至今未举证证明南航商业街的装修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故昌荣公司亦应承担消防系统未完善导致损失扩大的相应赔偿责任。该院酌定昌荣公司、昌盛公司、龚明亮、罗根花及南昌航空大学的责任比例为2:3:5。彭斌系南航商业街二楼超市的原经营者,其在经营期间已将二楼超市整体转让给龚明亮。之后龚明亮将管理费直接支付给昌盛公司。由此表明,彭斌在转让超市后已丧失对超市的管理权及收益权,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故彭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火灾事故发生后,昌荣公司、昌盛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本着对受灾商户负责的态度及妥善处理火灾善后工作的目的,双方分别委派代表对受灾商户的损失进行核定确认,虽然龚明亮不予确认,但南昌航空大学作为南航商业街的所有人,其与昌荣公司及昌盛公司在具体执行定损、整改修复工作中互相监督,且双方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故该院对双方与受损商户(未涉及南航商业街二楼明亮超市商户)确认的火灾损失1382168.77元(第一阶段定损649009.77元+第二阶段定损270359元+停业损失460960元+B29商铺设备损失2800元-B30商铺剔除的修整费960元)、发生的搭棚和修复工程等款项损失1241323.80元及先行赔付龚明亮损失24万元总计2863492.57元,予以采信。通过对双方举证的分析、认定,该院对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本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垫付的以下赔偿款项予以确认:1、商品损失、设备设施修复费及清洁费用等各项费用778525.60元(先行赔付773316元+B26商铺赔偿款20525元-多余赔付B26商铺11530.40元-多余赔付B02、B19、B23商铺3785元);2、结清赔偿余款603644元;3、先行赔付龚明亮24万元;4搭棚、搬运、修复工程等工程款合计1241323.80元,上述款项共计2863493.40元,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鉴于昌荣公司同意诉请款项由昌盛公司收取,故龚明亮、罗根花、南昌航空大学应当按责任比例分别向昌盛公司给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龚明亮、罗根花给付昌盛公司垫付款859048.02元(2863493.40元×30%),南昌航空大学给付昌盛公司垫付款1431746.70元(2863493.40元×50%),昌荣公司、昌盛公司自行承担572698.68元(2863493.40元×2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龚明亮、罗根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859048.02元。二、限南昌航空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431746.70元。三、驳回江西省昌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昌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龚明亮、罗根花、南昌航空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昌荣公司、昌盛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70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32390元,由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承担6478元,龚明亮、罗根花承担9717元,南昌航空大学承担16195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本院二审期间,南昌航空大学提交江西昌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江西昌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各一份,证明昌航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为其下属单位,其行为责任由昌航公司承担。昌荣公司、昌盛公司质证称: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工商登记显示昌航公司是南昌航空大学全额出资的全资子公司,通过该两份证据的原件取得,进一步说明南昌航空大学对该公司的实际掌控,且说明上仅有单位公章,并无负责人签字。龚明亮、罗根花质证称:同意昌荣公司、昌盛公司的质证意见。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提交昌航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证明南昌航空大学作为昌航公司的唯一股东,两个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南昌航空大学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但昌航公司的确是南昌航空大学独资的。龚明亮、罗根花质证称:对该证据没有异议。龚明亮、罗根花、彭斌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本案火灾损失金额的认定。虽然龚明亮未参加本案火灾的定损,但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定损方案、损失清单等是经南昌航空大学和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双方核定确认,龚明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定损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且火灾发生至今已有三年有余,对火灾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定损也已无法进行,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损失予以确认。二、关于本案火灾损失的责任划分。首先,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明亮超市内卧式冰柜下方,龚明亮、罗根花上诉称其对该冰柜未直接进行管理和使用,然而,龚明亮作为明亮超市的业主,其对存放于其超市内的物品应当负有管理义务,其与该冰柜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以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认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南昌航空大学的责任。南昌航空大学上诉称本案漏列诉讼主体昌航公司,混同责任主体,经查,南昌航空大学与昌荣公司签订的《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北门商铺投资合作协议》明确载明昌航公司系由南昌航空大学委托负责校园内商业网点的监管工作,同时依据南昌航空大学出具给昌荣公司的《关于妥善处理商业街火灾善后工作的函》也表明昌航公司系受南昌航空大学委托处理灾后事宜,故不论是昌航公司还是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其对外代表的都是南昌航空大学,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南昌航空大学承担,一审未漏列诉讼主体,对南昌航空大学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南昌航空大学作为涉案商业街的所有权人,商业街的供水、供电和建筑消防均由其负责,这在其与昌荣公司签订的《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北门商铺投资合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本案火灾发生后,因校内水源离火灾现场很远、消防水源无法供水、消防栓未安装灭火用的卡口等原因,致使消防人员不能及时灭火,导致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南昌航空大学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依据昌盛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南航商业街物业委托合同书》,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物业区域巡查,在夜间应安排2人值班,晚11:00-次日6:00每小时巡岗一次等,但南昌航空大学物业服务中心并未按约履行,最先发现火灾并报警的亦非物业值班人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南昌航空大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昌航空大学上诉称消防栓没有安装灭火用的卡口是昌荣公司、昌盛公司没有履行完善消防设施的义务,但依据南昌航空大学与昌荣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建筑消防相关手续是由南昌航空大学负责,同时昌航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出具给南昌航空大学的《报告》中也指出昌荣系垫付完善商业街消防系统的费用,垫付后由南昌航空大学支付给昌荣公司,故对南昌航空大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昌荣公司、昌盛公司的责任,其系涉案商业街的经营管理单位,其对商业街负有管理的义务,且因此获利,其对商业街存在的消防问题和其他安全上的漏洞未及时进行处理,未尽到管理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请。昌荣公司、昌盛公司在2014年6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其变更后的诉请为赔偿其损失1241323元和垫付款1641920元,共计2883243元,一审法院依法向其他当事人送达了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一审判决并未超出昌荣公司、昌盛公司的诉请。综上,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和上诉人龚明亮、罗根花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由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685元,由上诉人龚明亮、罗根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595元,由各上诉人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玉秋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