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兆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刑初43号邢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