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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兆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刑初43号邢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