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03执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张延斌,刘宝元,云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聚胜街243号。被执行人:张延斌,男,汉族,系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宝元,男,汉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被执行人:云登,男,藏族,系西藏林芝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云登在中国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31825元,现因扣划该被执行人云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云登在中国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支行的存款318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措仁群培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洛松登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