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阮晓松与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松,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274号原告阮晓松,男,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阮晓松诉被告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明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