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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阮晓松与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松,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274号原告阮晓松,男,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阮晓松诉被告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明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