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桂香、陈吉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香,陈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374号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吉花,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告人陈桂香、陈吉花犯诈骗罪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闽0212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没收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因上述财产依照程序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频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林毅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元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额,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官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