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亮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亮,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亮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亮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7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文生审 判 员 徐昶洁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杰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