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存勺与被执行人刘国民、董玉霞、刘效强、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存勺,刘国民,董玉霞,刘效强,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邵存勺,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人。被执行人刘国民,男,1978年1月14日,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人。被执行人董玉霞(系刘国民之妻),女,1981年6月9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人。被执行人刘效强,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人。被执行人王晓霞(系刘效强之妻),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人。申请执行人邵存勺与被执行人刘国民、董玉霞、刘效强、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存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效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