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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京彬、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京彬,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林京彬,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山市,证件号码452201198401151213。被执行人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512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宾劳人仲字(2016)第4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8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到金融、车辆、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分文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