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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李某某余某某行政非诉执行(323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48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执行余某某、李某某土地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立情绪严重,强制搬迁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何茂华代理审判员  石 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