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云霞与蒋坚强、金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霞,蒋坚强,金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147号原告:黄云霞,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蒋坚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金淑兰,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黄云霞诉被告蒋坚强、金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霞及被告蒋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蒋坚强、金淑兰支付原告黄云霞货款625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蒋坚强、金淑兰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二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62560元未付。被告蒋坚强答辩称:原告与二被告曾有生意往来,欠款62560元是对的。愿意支付货款,但是现在没有没钱,要求给点时间。被告金淑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未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金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坚强、金淑兰支付原告黄云霞原告黄云霞货款625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1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蓝照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