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566号之二原告: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欢乐汇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黄银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世昌,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盛宴公司)与被告湖北武大绿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明珠盛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新文人民陪审员 乔汉怀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