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华伟与陈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伟,陈国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619号原告张华伟,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国英,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伟与被告陈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华伟负担。审判员 李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敬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