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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金林与曾萍、沈春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林,曾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0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谢金林,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曾萍,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本院执行谢金林与曾萍、沈春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