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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景汉与刘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汉,刘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438号原告:于景汉,男,1949的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刘凤,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于景汉诉被告刘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景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景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于景汉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