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忠县民族中学校与郑义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民族中学校,郑义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财保48号申请人:忠县民族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东溪场2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1156-6。法定代表人:曹能明,该校校长。被申请人:郑义云,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关于申请人忠县民族中学校与被申请人郑义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执98号案件的案款148.3万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