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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仁正与汤忠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正,汤忠均,汤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286号原告:马仁正,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忠均,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汤玲燕,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仁正与被告汤忠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汤忠均、汤玲燕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计2,489元,保全申请费1,745.50元,均由原告马仁正负担。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