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祥奇、沈晓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祥奇,沈晓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祥奇,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沈晓芹,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祥奇、沈晓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祥奇银行存款69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