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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95号原告:王铁军,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苏,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赵忠良,男,1983年3月25日出��,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诉被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铁军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