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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雯与张作成、朱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雯,张作成,朱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杨雯,,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作成、朱纳,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0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缴纳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