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2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源瑞纺织有限公司、戴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源瑞纺织有限公司,戴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源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工业园秦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72131-0。法定代表人戴建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建萍,女,汉族,1959年7月30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源瑞纺织有限公司、戴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不在原址经营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