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76号申请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闫某某,男性,1978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闫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赵玉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