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建成与伍玲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成,伍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成,男,1965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伍玲玲,男,1980年3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黄建成与被执行人伍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5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伍玲玲下落不明,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