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家华与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华,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46号原告:刘家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宗超,男,1978年2月8日出生,高山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刘家华与被告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家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家华负担。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