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祖国诉被告郭智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国,郭智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74号原告:胡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武,遂宁市船山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智鸿(曾用名郭志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胡祖国与被告郭智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胡祖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胡祖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