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79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斐,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林,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鸿昌路中段(小王庄村对面)。法定代表人:买林,总经理。被告:买兵兵,男,1977年4月2日出生,回族。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与被告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买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林、隆源公司、买兵兵经本院合法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买林偿付原告借款798000元、利息33915元(期限内)、违约金798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截止2017年3月15日为27930元);2被告隆源公司、买兵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买林通过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原告借款798000元,约定期限180天,年利率8.5%;被告隆源公司、买兵兵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被告买林、隆源公司、买兵兵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买林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被告买林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担保框架协议及网签的借款担保协议(金额为798000元),被告隆源公司、买兵兵签订的担保函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股东会决议,原告的付款明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及中信银行提供的汇款单,原告自制的被告欠款情况统计表。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也未到庭作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买林、隆源公司、买兵兵通过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与原告签订借款及担保框架协议。2016年8月13日,被告买林向原告借款798000元,约定年利率为8.5%,期限180天(至2017年2月9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息831915元。若被告买林未按时足额还款,须一次性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隆源公司、买兵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后被告买林未按期还款,被告买兵兵、隆源公司也未代为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林、隆源公司、买兵兵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买林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买林偿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总和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隆源公司、买兵兵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买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借款798000元、利息33915元,并以本金798000元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兵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兵兵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买林追偿。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10元,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10元,被告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兵兵共同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