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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舒艳芳与张磊、石红(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舒艳芳,张磊,石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民终6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石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9-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由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石榴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舒艳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红(系张磊之妻)。上诉人黄石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艳芳、张磊、石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对舒艳芳不��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事实是该栋顶层七楼有三个单元六户业主,张磊家住三单元七楼最西边一户,楼下是舒艳芳家。七楼六户楼顶的排水口东边没有砖头、石块围栏封堵,西边三户包括张磊家只有砖块围栏,没有封堵,楼顶只有张磊家在屋顶种菜。下大雨时,西边三家有砖块围栏,雨水的流量会减少,东边三家没有围栏,流量会增大。张磊称其家排水口的砖是他围的,主要是怕泥沙流入封堵管道。如此看来,一审法院认定张磊家的排水口没有围栏封堵,会加大雨水的流量,与事实完全相反,进而以其公司未清理排水口砖块为由承担舒艳芳的全部损失无事实依据。如果清理了张磊家的入水口,雨水量不是更加大了吗,故舒艳芳家的损失与房屋的维护管理无关。其公司认为该房屋的楼顶排水结构设计在暴雨时存在问题,对本案应承担责任,张磊在家里进水后未及时清理,对舒艳芳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舒艳芳辩称,2014年9月10日,天下大雨,张磊家漏水,致其家的地板、屋顶、家具等受损。后其与张磊、物业、社区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至于屋顶种菜、排水没有过滤网、石块封堵等情况,其不清楚。张磊、石红辩称,落水管失修多年,盛世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管理和维修。楼顶多家种菜,还有移动公司的基站,地面到处是垃圾、积水,盛世物业公司从未进行清理。造成漏水的原因落水管因堵塞排水不畅,应由盛世物业公司承担舒艳芳家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舒艳芳与张磊、石红分别居住在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144号17栋3单元的602室和702室,双方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张磊和石红系夫妻关系。2003年7月21日,张磊与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前称为黄石市明珠物业公司)��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等事项由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承担。委托管理期限为拾年。自200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2013年3月29日,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与石榴园(竹林苑)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一份《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小型维修、日常养护和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向居民说明情况收取相关费用,由物业公司组织人员维修。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小型维修、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对第五条、第六条涉及到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甲乙双方协商筹资解决。2014年9月10日下午,天下大雨。18时许,舒艳芳回家后发现楼上渗水导致其房屋的房顶、墙体、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舒艳芳联系不到张磊、石红,就找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张磊、石红随后与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的主管吴华荣联系并反映情况,吴华荣到张磊家中查看,发现地板上有2-3公分的积水,落水管下面的缝隙有渗水,下水管和屋顶之间有缝隙,水从漏水斗里溢出,下水管没有脱节。吴华荣随后到舒艳芳家中查看,发现席梦思已经湿了,木地板上有水,进门左手第二间房和第三间房的天花板的角线处有渗水,三间房的墙上有渗水。事后,张磊的家人聘请周某、刘某对家中的下水管进行维修,周某、刘某将张磊家的下水管上的漏水斗去掉,重新更换一个弯型下水管,周某、刘某在更换漏水斗时未发现漏水斗内有杂物堵塞下水管。双方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因而成诉。诉讼中,对于舒艳芳家中的财产损失金额的问题双方发生异议。���审法院依法委托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舒艳芳家因渗水装饰恢复工程的价值情况进行评估鉴定。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黄石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评估鉴定。2015年6月18日,黄石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浩建造(2015)第02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工程造价为6816.46元(未包括木床及席梦思部分损失的造价)。舒艳芳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144号17栋房屋系由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该栋3单元的楼顶上的下水管排水口有多个排水口被砖头、石块封住,张磊家房顶的下水管上的过滤网丢失,屋顶的隔热板上有人种菜和养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坏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中,舒艳芳家中房屋渗水的原因是天下大雨,雨水��张磊家屋顶的下水管排水口流入,因流量过大,导致漏水斗中的水排的不及时,水从漏水斗的顶部溢出,溢出的水从7楼的楼板渗入到6楼的舒艳芳的家中。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也证实张磊在房屋装修时未对家中的下水管进行过装修、改造,因此张磊对舒艳芳家的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144号17栋系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该栋3单元楼顶上的下水管排水口有多个排水口被砖头、石块封堵,屋顶被堵的排水口无人进行清理、维护,天下大雨时导致雨水集中从张磊家的下水管排水口流入,加大雨水的流量,这是此次渗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未履行其管理、维护的义务,故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对舒艳芳家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舒艳芳提出要求赔偿其席梦思的损失128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艳芳提交新购买的席梦思价格的票据发票,但这不能证明其原席梦思损失的价值,故对舒艳芳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其与石榴园(竹林苑)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协议,张磊未按协议约定通知第三人,第三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辩解意见,虽然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但该合同不能免除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张磊家楼顶的多个下水管排水口被砖头、石块封堵,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应将封堵的砖头、石块清除,这不存在需要房屋维修基金支出的问题,因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职责,故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此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对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舒艳芳家中漏水是张磊在房屋装修时将排水管边的地漏堵住,导致雨水无法从地漏排出,进而渗入到舒艳芳家中的辩解意见,因证人刘某的证言与证人洪某的证言不相一致,且证人刘某并未见到张磊家中有地漏,加上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张磊有地漏,故对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此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对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房屋的排水管设计存在缺陷,该房屋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第三人盛世物业公司提出的此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一、盛世物业公司赔偿舒艳芳因房屋淹水装饰恢复工程造价6816.46元及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9816.46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舒艳芳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造成舒艳芳的财产损害的原因以及承担责任主体。结合证据,本院作如下评析:2014年9月10日天下大雨,雨水从张磊家屋顶的落水管排水口流入,该落水管经过张磊家,屋顶交界处有一个漏斗相接。因雨水流量过大,导致漏水斗中的水排得不及时,水从漏水斗的顶部溢出,溢出的水从7楼的地板渗入到6楼舒艳芳的家中。此节事实有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张磊家中地板有2-3公分积���以及周某、刘某的证词等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这是造成舒艳芳财产损害的原因。对于盛世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盛世物业公司服务内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小型维修、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等由业主委员会向居民说明情况收取相关费用,由物业公司组织人员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小型维修、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扫、清运。盛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对其管理、维护的楼顶平台部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定期对防水及雨水下水管进行检查和疏通。现涉案的楼顶平台杂物成堆,种植蔬菜、下水管排水口被砖头石块封堵等,存在漏水、排水不畅的隐患,盛世物业公司未及时清扫、定期排查、维修,雨��过大出现排水不及时,致使舒艳芳的财产遭受损失,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盛世物业公司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偏低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既然该公司自愿与该小区建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关系,就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低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磊、石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落水管系公共设施,经过七楼张磊、石红家中,该住户并未对公共设施进行拆改、变道等改造行为。虽张磊在装修中将该落水管包起来,但该行为并未损害公共设施造成漏水。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张磊、石红对舒艳芳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行为,故张磊、石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盛世物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