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赵福才、梁小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小才,赵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4民初1621号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付营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94839965R。法定代表人:姜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树,公司副经理。被告:梁小才,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赵福才,男,1973年4月16日,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才、梁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武、被告赵福才、梁小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小才、赵福才与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要求利息、逾期利息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赵福才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小财、赵福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出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梁小才借款20000.00元及被告赵福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借据一张,证明原告已将20000.00借款实际交付被告梁小才。本院依法对被告赵福才进行询问,被告赵福才认可2015年1月13日被告梁小才向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20000.00元交付被告梁小才。对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利息、逾期利息之合按24%计算无异议,自愿继续为被告梁小才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被告梁小才履行给付义务完毕。被告梁小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被告梁小才向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利息、逾期利息之合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赵福才自愿对上述款项的给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被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才、赵福才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梁小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小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福才自愿继续为被告梁小才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小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承德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给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赵福才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梁小才、赵福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时间的利息之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