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光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32号原告: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光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会。被告:蒋光雄。原告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原告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德阳市禾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