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段小军、毛建梅、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段某某,毛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霍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20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段某某、毛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毛某某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7316.74元,利息18079.59元,罚息1185.18元;(利息截止2016年7月12日、待产生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52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人段某某、毛某某名下有位于榆林市东沙银沙路西、驼峰路东银沙福苑1幢2单元0603号的房产,因评估、拍卖抵押房产耗时太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